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5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谷茂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委会东800米/div>法定代表人:乔树茂。
被告:北京单丛林商店,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明华街**/div>经营者:单丛林。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京金谷茂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单丛林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