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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北京单丛林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3235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北京单丛林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北京单丛林商店;北京金谷茂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5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谷茂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委会东800米/div>法定代表人:乔树茂。

被告:北京单丛林商店,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明华街**/div>经营者:单丛林。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京金谷茂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单丛林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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