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74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耘庆名烟名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园丁小区北门**楼**底店。
经营者:张二女。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耘庆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