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6671-1号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61号邮箱)。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凯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娟娟,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丽珍,女,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与被告卢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