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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廖湘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8017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廖湘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廖湘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01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9R。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廖湘花,女,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31************849。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湘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廖湘花立即停止侵害第36540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四、被告廖湘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湘花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7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3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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