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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山东石油分公司与广饶县中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109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山东石油分公司与广饶县中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山东石油分公司;广饶县中亚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10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被告:广饶县中亚加油站。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东王路西水转盘南800米东iv>负责人:燕栋三,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广饶县中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310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3108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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