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20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综,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16。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蔚,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综及其辩护人李金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综受“刘小姐”(另案处理)雇佣销售假冒西门子牌的商品,租用了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作为仓库,接收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电子产品。
期间,唐综根据“刘小姐”发来的订货单上的数量和地址,将上述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产品打包,利用快递进行发货销售,并按照“刘小姐”指使,使用假名“王浩”作为寄件人。
2019年12月16日1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上述307*当场查获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电子产品4098件(共约价值2377568元)、送货单两张、含“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盒子外标贴1014张、说明书1222份、快递单108张等,后将唐综带回审查。
以上事实,被告人唐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电子产品、送货单、标贴,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淘宝交易及物流查询信息,快递单,送货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吴某伟、周某敏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唐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关于现场缴获的电子产品货值金额问题。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唐综销售的产品市场价格较低,公诉机关指控的货值金额过高。
经查,现场查获的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电子产品没有标价,现有证据也无法查明案涉电子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东莞市******出具的《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缴获的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数据总线插头等电子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为2377568元,公诉机关根据该价格计算查获的电子产品的货值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交其在电商平台查询截取的销售单价仅为部分商家的报价,亦不能确定与被侵权产品是否为同种商品,并不具有代表性,故本院对唐综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综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综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鉴于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虽然被告人归案后拒不认罪,但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再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从犯、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未考虑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数据总线插头等电子产品一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