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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刑初392号
案件名称张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刑初392号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迪,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号。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慧,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

住所地:法国(*****)。

注册号:905620035。

代表人:亚历山大•卡尔东(AlexandraCARTON),该公司高级商标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新检民行民公诉〔2020〕Z2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

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怡出庭履行职务,公益诉讼方面指派检察员文小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迪及辩护人陈慧,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尼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钊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奕慈(另案处理)于2014年左右开始先后纠集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犯罪集团,专门从事用低档洋酒灌装、包装成高档洋酒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并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的酒通过深圳市汇酒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酒轩公司)对外销售,深圳汇酒轩公司下设老表仓(俗称)、红仓(俗称)、英仓(俗称)、中诺仪器仓(俗称,另又称为元辉仓)、配件仓(俗称)、鸿鼎国际酒庄(俗称,工商登记为东莞市南城泓鼎日用品经营部)、大洋马公司(俗称,工商登记为大洋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部门。

老表仓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工厂,是灌装、包装假冒酒的窝点,由郑锡坚、陈焕洽为负责人,该犯罪集团先后陆续雇佣张泽荣、廖栩深、张某坤、郑永鑫、郑创武、李良杰、黄展发(均另案处理)在该窝点灌装、包装假冒酒,张泽荣、廖栩深、张某坤、郑永鑫、郑创武、李良杰、黄展发利用犯罪集团提供的印有马爹利、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酒瓶、酒盒、瓶盖、标签等配件和低价原料酒进行灌装、包装,生产马爹利蓝带(1500ML、3000ML、4500ML)、马爹利XO(700ML、1000ML、1500ML、3000ML)、轩尼诗百乐廷(700ML)等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酒。

张泽荣、廖栩深、张某坤、郑永鑫、郑创武、李良杰、黄展发另外还利用上述低价原料酒进行勾兑出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多种品牌的桶装原料酒。

然后郑锡坚、陈焕洽将上述桶装原料酒提供并委托朱春帆团伙、朱安顺团伙、朱锦路团伙、朱海剑团伙、周官付团伙、张秀松团伙、王洪武团伙、詹德裕团伙(均另案处理)等制假团伙灌装、包装成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多种品牌的成品酒。

上述制作完成的假冒酒由郑锡坚、陈焕洽送往中诺仪器仓库。

配件仓位于东莞市**************,该犯罪集团雇佣张伟植(另案处理)为配件仓负责人、雇佣张朝彬、郑宇轩、邱定林(均另案处理)为配件仓工人,张伟植、张朝彬从朱军和他人处大量收购各大酒类品牌的酒瓶、木塞、酒盒和纸箱等配件,郑宇轩、邱定林在配件仓库内根据酒类品牌进行分类、筛选合格酒瓶,再由张伟植、张朝彬将合格酒瓶送往其他窝点进行“磨码”加工处理。

收购配件以及“磨码”的加工费由陈焕洽根据张伟植确认的数量进行结算。

最后张伟植、张朝彬将上述配件根据郑锡坚的安排提供给朱海剑、朱锦路等团伙用于灌装、包装假冒成品酒。

该犯罪集团雇佣郑丁裕(另案处理)为客服主管,先后雇佣肖婵君、林源鑫、张伟龙、张佳伟、林维涛、郑庚毫(均另案处理)为客服人员,郑丁裕、肖婵君、林源鑫、张伟龙、张佳伟、林维涛、郑庚毫根据配送员反馈的客户能否辨别真假酒的信息,决定是否以汇酒轩公司名义向客户销售假冒酒。

中诺仪器仓位于东莞市*****************仓库,该犯罪集团雇佣陈焕发(另案处理)为中诺仪器仓的负责人,先后雇佣张洪彪、张泽平、张晓腾、张培翔、郑鑫成、郑灶林、陈金涛(均另案处理)为中诺仪器仓的工人。

陈焕发、张洪彪、张泽平、张晓腾、郑鑫成、郑灶林、陈金涛接收郑锡坚、陈焕洽送来的成品假冒酒,把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酒退回给郑锡坚、陈焕洽翻工,同时根据客服人员的下单内容进行备货,检查品牌、规格、数量、“打码”、镭射标签等是否符合订单要求,张培翔负责对假冒马爹利蓝带进行封盖处理。

最后陈焕发、郑灶林将订单货物送往红仓准备出货。

该犯罪集团雇佣张学民、陈亚奴(均另案处理)为采购员,负责根据中诺仪器仓反馈的需求采购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多种品牌洋酒的假冒酒盒和假冒箱子用于包装假冒的注册商标的酒。

红仓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街道XX社区******,分为AB仓、中转仓、打包仓(均俗称),该犯罪集团雇佣了被告人张迪为红仓的总负责人,负责管理该犯罪集团的用于制作、销售假冒酒的汽车;

负责调配该犯罪集团的仓库人员搬运用于制作假冒酒的空酒瓶到老表仓;

负责支付该犯罪集团下的各个仓库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报销;

负责从英仓运送该集团采购的酒到中转仓,同时也运送大量在英仓拆下的采购酒的包装盒到中转仓,以提供给中转仓、打包仓为假冒酒更换包装盒;

负责从中转仓运送包装盒给中诺仪器仓包装假冒洋酒。

该犯罪集团雇佣了张晓彬(另案处理)为AB仓负责人、陆续雇佣廖某鑫、张林佳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AB仓搬运工,该犯罪集团将购买回来的低档原料酒部分存放在AB仓,后由张晓彬将低档原料酒提供给老表仓。

张晓彬、廖某鑫、张林佳伙同他人将该犯罪集团采购回来的酒的包装盒拆下提供给中转仓、打包仓更换为假冒酒的包装盒。

该犯罪集团雇佣周松炳(另案处理)为中转仓的负责人、雇佣廖栩金、张晓斌、陈新亮、林怀志(均另案处理)为中转仓搬运工,中转仓接到中诺仪器仓送来的假冒酒后,由周松炳、廖栩金、张晓斌、陈新亮、林怀志为假冒酒更换采购回来的酒的包装盒。

该犯罪集团另又设打单室,雇佣张某婷(另案处理)为打单室负责人,雇佣陈铎华、张某燕(均另案处理)作为打单员,张某婷、陈铎华、张某燕根据客服人员的下单对该集团采购回来的酒和假冒酒进行货物调度和打印销售出库单。

该犯罪集团陆续雇佣刘某鑫、陈华亮、郑泽丰、周昭鑫、刘迪灿、李绵生、张凯民、李俊杰、黄斌斌、林吉创、陈钦荣、张伟丰、林育忠、郑泽标(均另案处理)作为配送员,上述配送员在陈铎华的安排下将该集团采购回来的酒和假冒酒搬上货车,根据销售出库单对收货地点为广东省内部分地区进行货物配送,配送员在送达货物给客户后,将客户是否能分别真假酒的情况反馈给客服人员,以便客服人员决定是否向客户销售假冒酒。

陈铎华另负责处理货物的退换工作。

该犯罪集团雇佣涂泽亮(另案处理)为打包仓负责人、雇佣张灿榕(另案处理)和他人为打包仓搬运工,涂泽亮、张灿榕为假冒酒更换该集团采购的酒的包装盒后,根据客服人员下单的情况,将假冒酒通过物流形式配送至广东省外以及部分较远的广东省内地区客户。

英仓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该犯罪集团雇佣吴晓弟、郑伟标(均另案处理)为英仓负责人,雇佣张壮成和他人(均另案处理)为英仓搬运工,该犯罪集团将购买回来的低档原料酒部分存放在英仓,后由吴晓弟、郑伟标将低档原料酒提供给老表仓,张壮成组织他人将犯罪集团采购回来的酒的包装盒拆下提供给中转仓、打包仓用于更换假冒酒的包装盒。

该犯罪集团雇佣郑武鑫(另案处理)每天从英仓运送该集团采购的酒到中转仓,同时也运送大量在英仓拆下的采购酒的包装盒到中转仓,以提供给中转仓、打包仓为假冒酒的更换包装盒。

郑武鑫又负责管理该犯罪集团的汽车。

该犯罪集团设立鸿鼎国际酒庄为对向销售假冒洋酒的门市部,位于东莞市南城区******XXX商铺,雇佣范淑华(另案处理)为鸿鼎国际酒庄工作人员,负责销售该犯罪集团的酒和客户退货等工作。

该犯罪集团设立大洋马为对向销售假冒洋酒的门市部,位于东莞市XX街道XX社区**************、X*113-114号,该犯罪集团雇佣翁宗道(另案处理)为大洋马公司负责人,并担任大洋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该犯罪集团调拨的各类酒。

经统计,2018年2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假冒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各类酒销售总价值合计人民币381843635元。

2018年8月13日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涉案地点查获大量假冒酒,具体如下:1、在老表仓查获假冒马爹利XO(1500ML)89瓶、假冒马爹利XO(3000ML)7瓶、假冒轩尼诗VSOP(1000ML)108瓶、假冒人头马XO(1000ML)96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347878元。

2、在朱安顺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名士(1000ML)60瓶,假冒轩尼诗VSOP(1000ML)288瓶、假冒轩尼诗VSOP(3000ML)18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209592元。

3、在朱春帆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蓝带(1000ML)361瓶,假冒马爹利名士(700ML)26瓶、假冒马爹利名士(1000ML)88瓶,假冒轩尼诗VSOP(700ML)17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523857元。

4、在周官付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XO(1000ML)7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10563元。

5、在张秀松团伙处查获假冒轩尼诗李察酒(700ML)31瓶、假冒轩尼诗百乐廷酒(700ML)48瓶、假冒马爹利凯旋酒(700ML)1瓶、假冒人头马路易十三酒(700ML)21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1118679元。

6、在王洪武团伙处查获假冒轩尼诗百乐廷酒(700ML)3瓶、假冒马爹利尚选酒(700ML)5瓶、假冒人头马1898酒(700ML)9瓶、假冒马爹利XO酒(700ML)1瓶、假冒皇家礼炮苏格兰威士忌酒1瓶、假冒人头马XO酒(700ML)1瓶、假冒马爹利凯旋酒(700ML)3瓶、假冒人头马路易十三酒(700ML)2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91742元。

7、在詹德裕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名士(700ML)136瓶、假冒马爹利名士(1000ML)6瓶、假冒马爹利名士(1500ML)312瓶、假冒马爹利名士(3000ML)32瓶、假冒马爹利名士(6000ML)2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400960元。

8、在朱锦路团伙处查获假冒轩尼诗XO(1500ML)10瓶、假冒轩尼诗XO(1000ML)43瓶、假冒轩尼诗XO(750ML)39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143593元。

9、在朱海剑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XO(700ML)363瓶、假冒马爹利XO(1000ML)2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344964元。

10、在中诺仪器仓查获假冒马爹利系列酒31566瓶,假冒人头马系列酒3215瓶,假冒轩尼诗系列酒10126瓶,假冒奔富系列酒70瓶,假冒五粮液4瓶,假冒茅台系列酒968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58821838元。

11、在红仓查获假冒的轩尼诗系列酒共4567瓶、假冒的人头马系列酒2680瓶、假冒的马爹利系列酒7740瓶、假冒芝华士苏格兰威士忌酒401瓶、假冒百龄坛苏格兰威士忌酒115瓶,假冒红酒78瓶。

12、在英仓查获假冒轩尼诗系列酒10851瓶、假冒马爹利系列酒20878瓶、假冒人头马系列酒6740瓶、假冒芝华士苏格兰威士忌系列酒111瓶、假冒百龄坛苏格兰威士忌系列酒3619瓶、假冒皇家礼炮苏格兰威士忌21年酒83瓶、假冒贵州茅台普通飞天系列酒3186瓶。

13、在鸿鼎国际酒庄查获假冒贵州茅台普通飞天(500ML)12瓶、假冒皇家礼炮苏格兰士忌(3000ML)1瓶、假冒人头马牌系列洋酒57瓶、假冒马爹利牌系列洋酒1646瓶、假冒轩尼诗牌系列洋酒1282瓶。

经统计,上述查获假冒酒共价值4649227元。

14、在大洋马查获假冒马爹利系列酒2150瓶、假冒轩尼诗系列酒3539瓶、假冒人头马系列酒265瓶。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5062199元。

计被告人张迪在2018年2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4004357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认为被告人张迪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迪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迪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迪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中,对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在南方都市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

事实和理由:该犯罪集团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低端酒人工灌装到高端酒瓶的方式进行制假,生产方式无法确保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采取措施确保酒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无法排除其在灌装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风险如二次污染、非法添加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此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本案的刑事部分,被告人张迪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张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陈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起诉书指控张迪为红仓总负责人的说法值得商榷。

首先,AB仓、中转仓、打包仓均有负责人进行业务管理,在业务上不受张迪的管理和指导,完全是自主安排业务开展,无需向张迪汇报、请示,只有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会要求张迪进行协助处理。

如空调坏了,要求张迪找人维修,通知张迪缴纳租金等;

运输方面主要是应各仓负责人的要求开车从英仓运送相关物资到中转仓,此外,装货、卸货无需调配仓库人员,都是由各仓搬运工完成;

应公司要求对损坏车辆进行维修和给车辆上保险。

综上,从张迪平时的工作内容看,呈现服务性、琐碎性特点,既与人打交道也和物打交道,事无巨细、林林总总,符合人们对后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而总负责人工作职责所具备的指导、管理、监督等特点并不具备。

因此,辩护人认为张迪不是该仓的总负责人,而是承担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三、张迪无前科劣迹,在本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单位轩尼诗公司述称: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张迪作为红仓的重要组成人员,具有重要作用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从严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迪对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并当庭同意在南方都市报纸刊登道歉声明,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林奕慈(另案处理)于2014年左右开始成立犯罪集团,以深圳汇酒轩公司(2013年1月8日成立)的名义,专门从事用低档洋酒灌装、包装成高档洋酒并对外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下设老表仓(俗称)、红仓(俗称)、英仓(俗称)、中诺仪器仓(俗称,又称为元辉仓)、配件仓(俗称)、鸿鼎国际酒庄(俗称,工商登记为东莞市南城泓鼎日用品经营部)、大洋马公司(俗称,工商登记为东莞市大洋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部门。

老表仓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工厂内,是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的窝点,由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为负责人,该犯罪集团先后纠集张泽荣、廖栩深、李良杰、郑永鑫、张某坤、郑创武、黄展发(均另案处理)为该窝点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的工人。

张泽荣、廖栩深、李良杰、郑永鑫、张某坤、郑创武、黄展发利用犯罪集团提供的印有“马爹利”“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酒瓶、酒盒、瓶盖、标签等配件和低价原料酒进行灌装、包装,生产马爹利蓝带(1500ML、3000ML、4500ML)、马爹利XO(700ML、1000ML、1500ML、3000ML)、轩尼诗百乐廷(700ML)等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酒。

张泽荣、廖栩深、李良杰、郑永鑫、张某坤、郑创武、黄展发另外还利用犯罪集团提供的低价原料酒勾兑出用于制作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多种品牌洋酒的原料酒。

然后郑锡坚、陈焕洽将上述原料酒提供并委托朱春帆团伙、朱安顺团伙、朱锦路团伙、凌勇志团伙(原指控的朱海剑团伙)、张峻乾团伙(原指控的周官付团伙和张秀松团伙)、王洪武团伙、詹德裕团伙(均另案处理)等制假团伙灌装、包装成“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多种品牌的成品酒。

其中朱春帆团伙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轩尼诗VSOP(700ML)、马爹利名士(700ML)、马爹利XO(700ML、1000ML)、马爹利蓝带(700ML、1000ML)等假冒洋酒;

朱安顺团伙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轩尼诗VSOP(700ML、1000ML)、马爹利名士(700ML、1000ML)等假冒洋酒;

朱锦路团伙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轩尼诗XO(700ML、1000ML、1500ML)等假冒洋酒;

凌勇志团伙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马爹利XO(700ML、1000ML)、马爹利蓝带(700ML、1000ML)等假冒洋酒;

张峻乾团伙下属的周官付窝点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马爹利XO(700ML、1000ML)、马爹利尚选(700ML)、马爹利至尊(700ML)、马爹利凯旋(700ML)、人头马XO(700ML、1000ML)、人头马干邑1898(英文)(700ML)、人头马路易十三、轩尼诗百乐廷(700ML)、轩尼诗李察(700ML)等假冒洋酒;

张峻乾团伙下属的张秀松窝点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轩尼诗百乐廷(700ML)、轩尼诗李察(700ML)、马爹利凯旋(700ML)、马爹利至尊(700ML)、人头马干邑1898(英文)(700ML)、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假冒洋酒;

王洪武团伙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马爹利尚选(700ML)、人头马路易十三、轩尼诗百乐廷(700ML)、轩尼诗李察(700ML)等假冒洋酒;

詹德裕团伙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向老表仓提供马爹利名士(700ML、1000ML、1500ML)、马爹利蓝带(1500ML、3000ML)等假冒洋酒。

上述制作完成的假冒洋酒由郑锡坚、陈焕洽送往中诺仪器仓。

配件仓位于东莞市****************,张伟植(另案处理)为配件仓负责人,该犯罪集团纠集张朝彬、郑宇轩、邱定林(均另案处理)为配件仓工人,张伟植、张朝彬从朱军(另案处理)和他人处大量收购“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品牌的酒瓶、木塞、酒盒和纸箱等配件,郑宇轩、邱定林在配件仓库内根据酒类品牌进行分类、筛选合格酒瓶,再由张伟植、张朝彬将合格酒瓶送往他处进行“磨码”加工处理。

收购配件以及“磨码”的加工费由陈焕洽根据张伟植确认的数量进行结算。

最后张伟植、张朝彬将上述配件根据郑锡坚的安排提供给凌勇志、朱春帆等团伙用于灌装、包装假冒成品酒。

中诺仪器仓位于东莞市*****************仓库,陈焕发(另案处理)为中诺仪器仓负责人,该犯罪集团先后纠集张洪彪、张泽平、张晓腾、张培翔、郑鑫成、郑灶林、陈金涛(均另案处理)为中诺仪器仓的工人。

陈焕发、张洪彪、张泽平、张晓腾、郑鑫成、郑灶林、陈金涛接收郑锡坚、陈焕洽送来的假冒成品洋酒,把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酒退回给郑锡坚、陈焕洽翻工,同时根据客服人员在“AXX货,X单”微信群的下单内容进行抄录并备货,检查品牌、规格、数量、“打码”、镭射标签等是否符合订单要求,张培翔负责对马爹利蓝带假冒洋酒进行封盖处理。

最后陈焕发、郑灶林将订单所涉的酒送往红仓准备出货。

该犯罪集团纠集张学民、陈亚奴(均另案处理)为采购员,负责根据集团反馈的需求采购“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多种品牌的洋酒、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和箱子,运往AB仓(俗称)和英仓,为集团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提供酒盒以及酒箱。

红仓位于东莞市XX街道XX社区******,分为AB仓、中转仓、打包仓(均俗称)。

该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张迪为红仓负责人,负责支付该集团下设各仓库的租金、报销支出费用;

调配集团用于生产、销售假冒洋酒的汽车;

调配红仓人员运送空酒瓶、低价原料酒到老表仓和将中转仓的洋酒包装盒运送到中诺仪器仓。

被告人张迪和郑武鑫(另案处理)负责从英仓运送该集团采购的酒到中转仓、打包仓,同时也运送大量在英仓拆下采购回来的洋酒的包装盒到中转仓、打包仓。

另外,郑武鑫还负责管理该犯罪集团的汽车。

该犯罪集团纠集张晓彬(另案处理)为AB仓负责人,陆续纠集廖某鑫、张林佳(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AB仓搬运工,该犯罪集团将购买回来的低价原料酒存放在AB仓,后由张晓彬将低价原料酒提供给老表仓。

张晓彬、廖某鑫、张林佳伙同他人将该犯罪集团采购回来的洋酒的包装盒拆下,提供给中转仓、打包仓用于更换假冒洋酒的包装盒。

该犯罪集团纠集周松炳(另案处理)为中转仓负责人,纠集廖栩金、张晓斌、陈新亮、林怀志(均另案处理)为中转仓搬运工。

中转仓接到中诺仪器仓送来的假冒洋酒后,由周松炳、廖栩金、张晓斌、陈新亮、林怀志为假冒洋酒更换该犯罪集团采购回来的洋酒的包装盒。

该犯罪集团纠集张某婷、陈铎华、张某燕(均另案处理)作为打单员,就该犯罪集团出售的假冒洋酒和其他酒打印《销售出库单》,其中打印的假冒洋酒出库单是以客服人员在“XXX货,对单”微信群的下单记录为根据。

该犯罪集团陆续纠集刘某鑫、陈华亮、郑泽丰、周昭鑫、刘迪灿、李绵生、张凯民、李俊杰、黄斌斌、林吉创、陈钦荣、张伟丰、林育忠、郑泽标(均另案处理)作为配送员,上述配送员按销售出库单信息将假冒洋和其他酒搬上货车,向《销售出库单》所显示的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客户进行配送。

陈铎华另负责处理酒的退换工作。

该犯罪集团纠集涂泽亮(另案处理)为打包仓负责人,纠集张灿榕(另案处理)和他人为打包仓搬运工,负责向广东省外以及广东省内部分较远地区的客户,通过物流形式配送该犯罪集团出售的假冒洋酒和其他酒。

其中出售的假冒洋酒是以客服人员在“XXX货,对单”微信群的下单为根据。

涂泽亮、张灿榕还负责为假冒洋酒更换该集团采购的洋酒的包装盒以及酒的退换工作。

英仓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该犯罪集团纠集吴晓弟、郑伟标(均另案处理)为英仓负责人,纠集张壮成(另案处理)和他人为英仓搬运工。

该犯罪集团将购买回来的低价原料酒部分存放在英仓,后由吴晓弟、郑伟标将低价原料酒提供给老表仓,张壮成和他人将犯罪集团采购回来的洋酒的包装盒拆下提供给中转仓、打包仓用于更换假冒洋酒的包装盒。

该犯罪集团设有客服部,郑丁裕(另案处理)为客服部负责人,先后纠集肖婵君、林源鑫、张伟龙、张佳伟、林维涛、郑庚毫(均另案处理)为客服人员。

郑丁裕、肖婵君、林源鑫、张伟龙、张佳伟、林维涛、郑庚毫根据配送员反馈客户能否辨别真酒和假冒洋酒的信息,决定是否向客户销售假冒洋酒。

鸿鼎国际酒庄位于东莞市XX区******XX商铺,纠集范淑华(另案处理)为鸿鼎国际酒庄的工作人员,负责销售该犯罪集团调拨的各类酒,其中包括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提供原装盒子的洋酒、集团生产的假冒洋酒。

另外,范淑华还对其中部分洋酒更换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标签后进行销售以及处理门市的退货等工作。

大洋马公司位于东莞市XX街道XX社区**************、X*113-114号,翁宗道(另案处理)为大洋马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该犯罪集团调拨的各类酒,其中包括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提供原装盒子的洋酒。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南区*************抓获被告人张迪。

经统计,2018年2月23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该犯罪集团组织生产并销售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的酒总金额合计人民币304169982.83元。

2018年8月13日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涉案地点查获大量酒,其中,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具体如下:1.在张峻乾团伙的周官付窝点处查获假冒马爹利XO(1000ML)7支。

2.在张峻乾团伙的张秀松窝点处查获假冒马爹利凯旋酒(700ML)1支、假冒轩尼诗李察酒(700ML)31支、假冒轩尼诗百乐廷酒(700ML)48支、假冒人头马路易十三酒(700ML)21支。

3.在詹德裕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名士(700ML)136支、假冒马爹利名士(1000ML)6支、假冒马爹利名士(1500ML)312支、假冒马爹利名士(3000ML)32支、假冒马爹利名士(6000ML)2支。

4.在凌勇志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XO(700ML)363支、假冒马爹利XO(1000ML)2支。

5.在朱安顺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名士(1000ML)60支、假冒轩尼诗VSOP(1000ML)288支、假冒轩尼诗VSOP(3000ML)18支。

6.在朱春帆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蓝带(1000ML)361支、假冒马爹利名士(700ML)26支、假冒马爹利名士(1000ML)88支、假冒轩尼诗VSOP(700ML)17支。

7.在王洪武团伙处查获假冒马爹利尚选酒(700ML)5支、假冒马爹利XO酒(700ML)1支、假冒马爹利凯旋酒(700ML)3支、轩尼诗百乐廷酒(700ML)3支、假冒人头马1898酒(700ML)9支、假冒人头马XO酒(700ML)1支、假冒人头马路易十三酒(700ML)2支、假冒皇家礼炮苏格兰威士忌酒1支。

8.在朱锦路团伙处查获假冒轩尼诗XO(1500ML)10支、假冒轩尼诗XO(1000ML)43支、假冒轩尼诗XO(700ML)39支。

9.在老表仓查获假冒马爹利XO(1500ML)89支、假冒马爹利XO(3000ML)7支、假冒轩尼诗VSOP(1000ML)108支、假冒人头马XO(1000ML)96支。

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酒的价值为374675.34元。

10.在中诺仪器仓查获假冒马爹利系列酒31566支、假冒轩尼诗系列酒10126支、假冒人头马系列酒3215支、假冒奔富系列酒70支、假冒五粮液酒4支、假冒茅台系列酒968支。

经统计,上述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系列洋酒的价值为54762231.75元。

11.在红仓查获假冒的轩尼诗系列酒共4567支[扣押清单中除轩尼诗(型号:MASTER)12支外]、假冒的人头马系列酒2680支、假冒的马爹利系列酒7740支[其中至尊1支、尚选特级71支、特醇160支、尚选9支、名士(700ML)266支、名士(1000ML)627支,蓝带(350ML)6606支],假冒芝华士苏格兰威士忌酒401支、假冒百龄坛苏格兰威士忌酒115支,假冒奔富红酒78支(其中型号:BIN8,12支、型号:BIN707,12支、型号:BIN407,54支)。

12.在英仓查获假冒轩尼诗系列酒10851支[扣押清单中除轩尼诗(型号:HP)237支外]、假冒马爹利系列酒20878支、假冒人头马系列酒6740支、假冒芝华士苏格兰威士忌系列酒111支、假冒百龄坛苏格兰威士忌系列酒3619支、假冒皇家礼炮苏格兰威士忌21年酒83支、假冒贵州茅台普通飞天系列酒3186支。

13.在鸿鼎国际酒庄查获假冒贵州茅台普通飞天(500ML)12支、假冒皇家礼炮苏格兰威士忌(3000ML)1支、假冒人头马系列酒24支、假冒马爹利系列酒1647支、假冒轩尼诗系列酒1282支。

在鸿鼎国际酒庄旁的仓库查获假冒马爹利系列酒954支,假冒轩尼诗系列酒2860支、假冒人头马系列酒1007支等。

14.在大洋马公司查获假冒马爹利系列酒2150支、假冒轩尼诗系列酒3539支、假冒人头马系列酒265支等。

计被告人张迪在2018年2月23日至8月13日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59306889.92元(304169982.83+374675.34+54762231.75=359306889.92元)。

2018年2月至8月实施犯罪行为期间,被告人张迪的违法所得为14000元。

另查明,公诉机关以新检公刑诉〔2019〕330号起诉书指控同案人周松炳、涂泽亮、张晓彬、吴晓弟、郑伟标、张某婷、陈铎华、刘某鑫、陈华亮、郑泽丰、周昭鑫、黄斌斌、刘迪灿、张凯民、李俊杰、李绵生、林吉创、林育忠、郑泽标、张伟丰、陈钦荣、郑武鑫、陈新亮、张某燕、廖栩金、廖某鑫、张壮成、林怀志、张灿榕、张某林、张晓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粤0705刑初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公诉机关以新检公刑诉〔2019〕323号起诉书指控同案人林奕慈、郑丁裕、肖婵君、郑庚毫、张伟龙、张佳伟、林源鑫、林维涛、陈亚奴、张学民、范淑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粤0705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现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广东省指定管辖决定书、江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及照片,张迪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入职时间:2012年10月1日)、费用报销单、储值卡充值回执、员工预支工资明细表、工资单,借款单、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9)粤0705刑初329号案件开庭笔录,证人张某辉的证言,被告人张迪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焕发、郑锡坚、张晓斌、吴晓弟、朱军、周昭鑫、周松炳、郑武鑫的供述与辩解,陈焕发与张迪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晓弟与张迪的微信聊天记录、郑武鑫与张迪的微信聊天记录。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地点:红仓、英仓),发还清单,销售出库单,平均价计算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司机操作管理规范、汇酒轩(香港)有限公司花名册、销售人员明细、2018年雇主险明细、通讯录、车队司机联系方式、汇酒轩资料册签收明细、销售订单处理作业指导(批发业务),三方租赁协议、厂房租赁合同书,销售出库单,员工预支工资明细表,机动车信息查询、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书、未授权证明,MARTELL商标注册证、Hennessy商标注册证、人头马商标注册证、CHIVAS商标注册证、BALLANTINE’S商标注册证、Penfolds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声明、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说明、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声明,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鉴定意见通知书,广发银行收款客户回单及进账单、银行流水,仓库调拨单、郑伟标的笔记本、陈少雄的笔记本,深圳市汇酒轩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广东省指定管辖决定书、江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李某根、林某龙、陈某奴、周某鑫、张某、涂某华、严某明、何某强、袁某球、张某武、吕某伦、张某展、张某坚、陈某雄、周某佳、林某财、林某鑫、张某豪、林某升、张某健、林某达、黄某奴的证言,同案人周松炳、廖栩金、陈新亮、张晓斌、林怀志、刘某鑫、张某婷、陈铎华、张某燕、陈华亮、郑泽丰、周昭鑫、黄斌斌、刘迪灿、李绵生、张凯民、李俊杰、林吉创、陈钦荣、张伟丰、林育忠、郑泽标、涂泽亮、张灿榕、张晓彬、廖某鑫、张某林、郑武鑫、吴晓弟、郑伟标、张壮成、郑锡坚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江门市新会区******出具的新价认〔2019〕77、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广恒生会专审字(2019)第1230号审计报告及修改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AXX货,对单”“谈XX群”“内XX理”“车XX队”“出XXX团(XXX流)”“客XX分”“鸿XXX群(XX通)”“@XXX货”“XXX群”微信群聊天记录、郑伟标与吴晓弟的微信聊天记录、郑伟标与张壮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晓弟与张迪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硬盘一个。

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地点:鸿鼎国际酒庄、鸿鼎国际酒庄旁仓库),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单、解除解冻财产通知书,销售出库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资料、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授权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调查取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东省指定管辖决定书、江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林某汾、张某容、张某纯、黄某燕、陈某娜、范某丹、张某伦、霍某满、刘某堂、陈某能、叶某棠、林某汉、温某敏、黄某威、郑某照、黎某洪、阮某强、梁某照、李某池、张某盈、张某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林奕慈、郑丁裕、肖婵君、郑庚毫、张伟龙、张佳伟、林源鑫、林维涛、陈亚奴、张学民、范淑华、陈焕发、张洪彪、郑锡坚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中诺仪器仓库照片,中诺仪器仓库暗室包装质检现场记录簿二十五本,授权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通知、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张某前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同案人陈焕发、郑灶林、张洪彪、张培翔、张泽平、张晓腾、陈金涛、郑鑫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勘查数据,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地点:老表仓),笔记本、单据、送货单,员工入职申请表,银行交易流水,授权书、未授权证明,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东省指定管辖决定书、江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郑某坚的证言,同案人郑锡坚、陈焕洽、张泽荣、廖栩深、张某坤、郑永鑫、郑创武、李良杰、黄展发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郑锡坚与制假团伙“XX”的微信聊天记录,郑锡坚与林奕慈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配件仓),租赁合同、说明、通话记录、开户资料、电话清单、费用报销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黎某玲、陶某霞、凌某海、王某才的证言,同案人张伟植、朱军、张朝彬、邱定林、郑宇轩、陈焕洽、郑锡坚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大洋马公司),发还清单,送货单、商品销售单、费用报销单、镭射标签纸,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授权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君、张某纯、林某琴的证言,同案人翁宗道和被告人吴晓弟、郑伟标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8.(1)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东莞市万江区*********、东莞市万江区**********、东莞市万江区***********),朱龙的笔记本、郑锡坚与陈焕洽的笔记本、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同案人朱安顺、朱龙、朱安波的供述与辩解,郑锡坚、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朱龙的微信聊天记录。

(2)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东莞市************),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同案人凌勇志的供述与辩解,郑锡坚、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

(3)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东莞市*****楼),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同案人黄德南的供述与辩解,郑锡坚、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

(4)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东莞市**镇XX号、东莞市**镇XX号),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同案人朱春帆、朱威宇的供述与辩解,郑锡坚、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东莞市********XX、东莞市**************),陈焕洽的笔记本,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同案人詹德裕的供述与辩解,郑锡坚、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地点:广州市*****XX号、广州市增城区***XX号、广州市增城区***XX号、广州市增城区************、东莞市******************、东莞市**XX6),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同案人周官付、张秀松、王洪武、林葵的供述与辩解,陈焕洽、郑锡坚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以上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除提交本案刑事部分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2020年4月16日在正义网上刊登的公告,证明该院已于2020年4月16日在正义网刊登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就张迪生产假冒酒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十日的公告期限届满,没有相应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该院作为张迪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公诉机关,可以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迪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迪是红仓的负责人,在犯罪集团中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作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被告人张迪虽然没有管理AB仓、中转仓、打包仓的负责人,但其听从同案人林奕慈的指挥,参与与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有关的工作,并在红仓中起到安排、管理工作和人员的作用,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不属于从犯。

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张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迪是从犯,以及辩护人请求对张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迪于庭前自愿签字具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罚;

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迪的行为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的规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迪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迪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已预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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