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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宝香,瞿逢财,肖学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902刑初613号之一
案件名称吴宝香,瞿逢财,肖学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汉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宝香;瞿逢财;肖学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刑初613号之一 被告人肖学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2019)陕0902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肖学安刑期起止日期裁定如下: 被告人肖学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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