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刑初613号之一 被告人肖学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2019)陕0902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肖学安刑期起止日期裁定如下: 被告人肖学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刑初613号之一 被告人肖学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2019)陕0902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肖学安刑期起止日期裁定如下: 被告人肖学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