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4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士英,女,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士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