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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士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640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士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何士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4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士英,女,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士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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