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5191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
委托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合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巫坚耀。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深圳市联合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97416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并销毁相关成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联合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第297416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联合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