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76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乐怡母婴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刘靖尧,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乐怡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乐怡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乐怡母婴用品的经营者刘靖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怡用品店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乐怡用品店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诉讼中,纳益其尔明确第一项诉求为,判令乐怡用品店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是一家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
2013年“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此外,“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经调查发现,乐怡用品店销售与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纳益其尔的产品。
纳益其尔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乐怡用品店辩称,乐怡用品店今年年初就没有销售该产品,进货途径是正规的,乐怡用品店不清楚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再次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9年11月25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公证员杨立平、公证人员李瑶与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志来到位于中山市****的一个店铺内,该店铺门头标有“小宝贝”字样,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为“中山市小榄镇乐怡母婴用品店”。
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贵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使用微信支付25元购买了一盒芦荟胶,并将支付凭证及手机定位进行截屏,朱贵志还用手机拍摄了现场照片二张。
当天购买结束后,在公证员杨立平及公证人员李瑶的监督下,朱贵志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和封存。
上述所购被封存的商品交由朱贵志保管。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3308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2020年4月9日,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汤凯斌及工作人员张鉴嘉的监督下,张伟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上网浏览了新浪博客、搜狐网、凤凰网等十二处网址,上述网址显示的网页内容均为与“NATUREREPUBLIC”品牌有关的文章或网站。
此外,张伟还浏览了店名为“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专柜”、“naturerepublic官方海外旗舰店”、“naturerepublic旗舰店”的淘宝和天猫网店,以及“NATUREREPUBLIC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京东网店。
张伟对上述浏览过程进行了录像及截屏,之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张鉴嘉将截屏图片打印并将录像刻录至光盘。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对前述事实进行公证。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芦荟胶一盒,芦荟胶包装盒正面标有“NATUREREPUBLIC”,底部边缘处及包装盒盖子侧面均有“NATUREREPUBLIC”的凸出字体。
侧边标贴标明商品名称为“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原产国:韩国,生产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总代理商: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国妆备进字J20129066,条形码编号:8806173420377。
包装盒正面贴有价格标签,标价为25元,包装盒底部打印有“4244TS20210417”字样。
纳益其尔主张上述芦荟胶包装盒上的正面印有的“NATUREREPUBLIC”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的水滴图案与纳益其尔产品上的水滴图案一样,但芦荟图案没有锯齿纹路、双层纹及突起的回勾,所以不是正品。
另查,乐怡用品店成立于2019年6月14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靖尧,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母婴用品、日用百货、玩具、儿童用品、服装、化妆品;
食品零售等。
诉讼中,乐怡用品店为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提交了送货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页复印件、中山市东区金跃商贸行(以下简称金跃商贸行)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送货单”载有客户、单号、产品条形码、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信息。
其中客户载明小宝贝,送货日期为2019-09-07,单据:06181909125,送货单位为金跃商贸行、地址为中山市石岐**起湾,送货单的第5商品为韩国自然乐园芦荟胶,每盒18元,产品条码为8806173420377,送货单上盖有金跃商贸行的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金跃商贸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金平,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4日,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区**********之一,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食品、日用品、化妆品;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收货人为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入境口岸是天津新港客运码头,入境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附页显示序号2的货物名称为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产品批号为4244TS及保质期2021.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进口日期为20190808,进境关别为顺义海关。
纳益其尔质证认为,确认送货单及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不确认关联性,认为送货单及金跃商贸行的营业执照只能证明乐怡用品店从中山市东区金跃商贸行进货的商品,但金跃商贸行不是其授权的委托方,其授权委托方分别是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对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三性均不确认。
庭审中,纳益其尔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其生产、销售或经其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但又表示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其代理商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提供。
双方未能对侵权行为给纳益其尔造成的损失及乐怡用品店的获利进行举证。
纳益其尔称其经济损失酌定为5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及公证费用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决。
纳益其尔为核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乐怡用品店确认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其销售,故本院对乐怡用品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而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即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标识来源与生产者的作用。
本案被诉侵权的标于芦荟胶包装盒正面及底部的“NATUREREPUBLIC”标识,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乐怡用品店销售的被诉侵权的商品与纳益其尔主张的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同时,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纳益其尔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前述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须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为前提。
本案中,纳益其尔虽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正品,但被诉侵权商品侧面的标签上标注该商品的生产商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总代理商为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而纳益其尔确认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为其授权许可的代理商。
此外,乐怡母婴用品店提交的收货人为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页显示,序号为2的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产品批号4244TS及保质期2021.4.17与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底部印有的“4244TS20210417”也一致。
庭审中,纳益其尔虽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其生产、销售或经其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但同时也表示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其代理商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提供。
因此,在纳益其尔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不是由其许可的代理商北京振颜丽舍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下,本院对纳益其尔主张乐怡母婴用品店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该款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乐怡母婴用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