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10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永湖鸿源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
经营者:杨文坤。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永湖鸿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经济损失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已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