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枝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执8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枝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枝城店;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枝城店,营业场所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环城村(双城路)。

负责人钟正刚,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生物产业园龙泉镇车站村**iv>法定代表人钟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枝城店、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