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07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1。
法定代表人:陈增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博尔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公园大地37B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W。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博尔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