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78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KG085。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亨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刺桐北路东岳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7XPM3T。
法定代表人:陈裕静。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5058B。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阿里云大厦**楼501码:91440300MA5EUQBB36。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亨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3××××.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