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83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石耀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县圣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高锋,经理。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圣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