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08号原告:新乡市如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玉,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跃优,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智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顺刚,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久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顺刚,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国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王五林,执行董事。
被告:市中区久久美容中心,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卧龙花园**龙泰苑**(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卧龙支行西侧),经营者刘亚凤。
原告新乡市如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智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久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乐市长城电器有限公司、市中区久久美容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智兰商贸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电热护腰”、专利号为ZL201930425369.0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0年8月26日被受理。
被告济南智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