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81号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7706T。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电子科技大厦****70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409094N。
法定代表人:黄玲,总经理。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3010××××.4)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