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85号原告:夏贤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车美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扬,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深圳市车美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31××××.8)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原告夏贤信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