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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45号之三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被执行人: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盛社区练西公路******。

法定代表人:彭涛。

本院在执行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5,2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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