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被执行人: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盛社区练西公路******。
法定代表人:彭涛。
本院在执行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5,2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