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3344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432701。
法定代表人:魏锦春。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