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310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靓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集镇**iv>法定代表人:杨璀。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靓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