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05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法定代表人:郝旺之。
被告: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院****法定代表人:郝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