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54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0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网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贤路**吉安市添越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电梯口面1间代码91360802MA38W2G52E。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网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