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2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玫恋雅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龙兴南路**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PEE1A。
经营者:付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玫恋雅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