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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翁振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34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翁振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翁振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34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振标,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翁振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经OPPO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裁定,准许OPPO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被告翁振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翁振标: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含律师费2,500元及公证费1,500元)。

诉讼过程中,OPPO公司确认翁振标已停止侵权,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其在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OPPO公司发现,翁振标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开设的店铺“宏达优品手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大量销售“OPPO”品牌手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手机)。

OPPO公司对通过证据保全公证购买的手机进行了鉴定,确认为假货。

OPPO公司认为,翁振标销售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手机,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OPPO公司明确本案中仅就涉案店铺销售被诉侵权手机的行为主张权利,并请求本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手机的销量、翁振标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翁振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OPPO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移动电话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商标局在(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6月28日,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运行“拼多多”APP,在APP内以798元的价格付款购买“OPPOR9s全网通4G+64G智能手机双卡指纹解锁美颜拍照OPPOR9s手机”(店铺名称:宏达优品手机)项下“金色,4GB+64GB,官方标配,全网通4G”商品一件,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独购买和发起拼单的价格为828元和798元,已拼233件。

2019年7月22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取了前述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后交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自行保管。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沪卢证经字第1941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1,500元。

OPPO公司就前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机出具《鉴定报告》称:正品手机包装盒有产品信息,而被诉侵权手机包装盒无产品信息;

所有原厂出厂手机背面都贴有进网许可码及IMEI码,而被诉侵权手机没有贴进网许可码及IMEI码;

正品手机保修卡贴有产品IMEI码,被诉侵权手机未贴有产品IMEI码;

正品手机的耳机按键内有丝印生产企业及时间,而被诉侵权手机没有丝印生产企业及时间。

因此,被诉侵权手机并非OPPO公司生产的原装正品,是假冒产品。

庭审中,OPPO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商品,公证封存的商品在启封前均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一款“OPPO”品牌手机一个,型号为R9s。

手机外包装盒正面上方以及侧面、手机的电源适配器、产品说明以及保修卡上均印有“OPPO”商标。

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机与OPPO公司当庭提供的“OPPO”品牌型号为A5的正品手机进行比对,正品手机机身背后贴有进网许可证,外包装盒背面贴有产品信息,保修卡上贴有IMEI码,而被诉侵权手机均无上述进网许可证、产品信息以及IMEI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店铺系由翁振标开设,该店铺已于2019年10月15日关闭。

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该商品链接的销量总计248件,销售金额为181,784元。

OPPO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OPPO公司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店铺已于2019年10月15日关闭,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被诉侵权手机与OPPO公司的正品手机存在差异,在翁振标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OPPO公司据此主张被诉侵权手机并非OPPO公司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手机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商品,被诉侵权手机上使用的“OPPO”标志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属于相同商标,因此被诉侵权手机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翁振标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侵权手机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OPPO公司确认翁振标已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OPPO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翁振标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OPPO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翁振标承担。

翁振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振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6,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翁振标负担1,84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翁振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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