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42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区渭溪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嘉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田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CQ91E5C。
法定代表人:马玲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姗。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嘉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