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27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尊缘足浴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与砀山路交口栖霞山庄。
经营者:王玉良,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尊缘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