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033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春治,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2196610290543。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春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