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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36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6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248103。

法定代表人:凌宏杰,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店,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综合楼。

负责人:凌宏杰。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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