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96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桥店,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div> 负责人:占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广军,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忠信,男,1982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桥店、占忠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桥店、占忠信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桥店、占忠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强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彭腊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