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5778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
法定代表人:平某1。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州市鑫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镇隆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登记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惠州市鑫美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3日向原告电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发送短信告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预交诉讼费,因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未能在本院通知的限期内缴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