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715号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里克尔烟酒店,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乌山集镇乌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浜。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里克尔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
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