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2100号之二 原告:武汉星曜凌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J4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L0WWF7G。
法定代表人:彭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铎,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06-030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44110X。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金融广场B-26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B2E43。
法定代表人:聂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沐善汇汗蒸馆,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莲花路西尚泽时代广场****302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60C35M。
法定代表人:王汤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开发区菩泰美容馆,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社区石门路**南艳湖沿街商业街**商**门面房信用代码92340111MA2TRFTL14。
法定代表人:张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文,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曜凌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沐善汇汗蒸馆、合肥经济开发区菩泰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星曜凌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星曜凌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星曜凌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武汉星曜凌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