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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474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李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74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李彪,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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