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193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区长之荣食品商行,住所地桂林市银锭路象山食品批发城**。
经营者:任荣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区长之荣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 2 ,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