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96号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8-812室。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远,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峰花,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