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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杨峰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96号
案件名称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杨峰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杨峰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96号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8-812室。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远,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峰花,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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