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753号 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400784384603B。
法定代表人:许芸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融创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凯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永固轻化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8613796XX。
法定代表人:孙建立,董事长。
被告:张建威,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代余容,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融创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威、代余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