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1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金赛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金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1368172G。
法定代表人:杨清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戍年,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安市金赛特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安市金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安市金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 新 明 审判员 任贵良审判员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梅 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