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70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5268K。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和林,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蔚,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