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三茂街**。
经营者:王鹏,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9)云29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