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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池尾宏豪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池尾宏豪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池尾宏豪制衣厂;罗稳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9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池尾宏豪制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桔园三幢。

经营者:郑健涛。

第三人:罗稳定,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池尾宏豪制衣厂、第三人罗稳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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