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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宜都市均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宜都市均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宜都市均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04号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汉纸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均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枝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德新。

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福晟.钱隆大第9#楼10层07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尚忠。

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均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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