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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42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2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明珠城市花园2号楼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67556708C。

法定代表人:王秋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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