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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146号
案件名称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黎克平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46号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金海湾中心1号A栋2楼204B。

法定代表人:吴材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草塘路700-702号A栋4楼。

法定代表人:彭幼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燕,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克平,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燕,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克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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