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46号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金海湾中心1号A栋2楼204B。
法定代表人:吴材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草塘路700-702号A栋4楼。
法定代表人:彭幼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燕,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克平,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燕,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水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克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