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
经营者孙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豫知民终481号调解书确认:一、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于2020年5月28日前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整。
该调解书生效后,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依约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元,并于2020年9月中旬拆除了相关标识。
2020年9月25日,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申请执行人注册商标权的标识并立即拆除“小龙坎”字样的店名、装潢。
本院认为,汝州市鸿浩宗渝龙坎火锅店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432号调解书生效后,已依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相关款项,并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拆除了相关标识,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申请执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在此情况下,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