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顾泽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顾泽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顾泽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初17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泽安,男,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与被告顾泽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宝公司诉称: □停止侵权;

□停止销售;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顾泽安辩称: □缺席未到庭。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皖宝公司为商标权人,涉案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的图文商标注册人为皖宝公司,有效期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后续展至2022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办公家具等。

涉案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的商标注册人为皖宝公司,有效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家具等。

涉案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的商标注册人为皖宝公司,有效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家具等。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2016年2月17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泗市监罚字第(201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内容:顾泽安于2015年12月底从一机动车上门推销以450元的价格购进标有“金典皖宝”标识的床垫3张,规格为2米×2.2米,准备以450元的价格搭配大床对外销售。

该床垫经“皖宝”注册商标持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皖宝”商标标识的商品。

至2016年1月15日被该局查处时止,该床垫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1350元,无违法所得。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皖宝”注册商标床垫3张;

2、罚款1500元。

2018年,皖宝公司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顾泽安要求赔偿,后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皖宝”为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生产,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近似,且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的使用。

故无论顾泽安是否实际销售,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

综上,本院认定顾泽安侵犯了皖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皖宝公司要求顾泽安停止侵权,因所涉床垫及标志也被没收,皖宝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顾泽安至今仍持续侵权,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皖宝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鉴于皖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顾泽安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涉案物品的数量、价值,以及皖宝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数额为9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泽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500元;

二、驳回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450元,顾泽安负担100元。

公告费400元,由顾泽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志 书记员李秋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