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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赤壁尹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74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赤壁尹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赤壁尹航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7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尹航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创新聚集区电商产业园4区CB0016。

经营者:李细兰。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赤壁尹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庭前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佳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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