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佳,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邹建德,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佳、被告邹建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