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3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阳光综合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第三中学对面。
经营者:李丽叶。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阳光综合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